今天是: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站内检索
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办事指南

办理全市性社会团体筹备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二、申请条件
  
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
、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三、办理材料
  
1)筹备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必要性及可行性、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一式3份);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一式2份);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须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7)验资报告;
   
8)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且一式两份,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流程
  
1)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起草筹备申请书、章程草案等相关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文件;
  
3)发起人或发起单位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所需其他材料,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4)经审核准予筹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签发同意筹备的文件;不同意的,通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咨询办理部门:徐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地址:徐州市泰山路文化城11号楼
  
咨询电话:0516-83686530
  
电子信箱:xzmjzz@126.com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且一式两份,规格为A4型纸张。

 

浏览: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管理登陆
2011 (C) 版权所有 徐州市民政局 地址:徐州市文化城11号楼 技术支持:铭宏科技
电话:0516-83686500 邮编:221009
苏ICP备05051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