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站内检索
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办事指南

办理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一、办理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1998年10月25)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二、申请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与所从属的社会团体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三、办理材料
    1、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书;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决议;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6、《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7、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须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所有申报文件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且一式两份,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流程
    1、社会团体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2、将相关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和相关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批准设立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理由;
    5、社会团体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收取申请费10元、登记费90元,合计100元。

  七、联系方式
  
咨询办理部门:徐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址:徐州市泰山路文化城11号楼
  
咨询电话:0516-8368653085806717
  
电子信箱:xzmjzz@126.com

  所有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且一式两份,规格为A4型纸张。

 

浏览: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管理登陆
2011 (C) 版权所有 徐州市民政局 地址:徐州市文化城11号楼 技术支持:铭宏科技
电话:0516-83686500 邮编:221009
苏ICP备05051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