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说明申请注销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三)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五)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会团体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从徐州民间组织网下载或到市民政局领取)。
三、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