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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办理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 号令,1998)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名称;
  
2、变更住所;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变更开办资金;
  
5、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
  
6、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7、因分立、合并而出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办理变更登记。

三、办理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证件:
  
1)名称变更的,需提供新的章程草案;
  
2)住所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离职前的财务审计报告;
  
4)开办资金变更的,需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文件及新的章程草案;
  
6)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和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文件。
  所有申报文件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流程
  
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变更事项;
  
2、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从徐州市民间组织网下载相关表格;
  
3、准备相关的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4、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持相关文件和证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5、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同意变更的,发给变更登记文件,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
  
6、经核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表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7、变更名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印章式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收取变更登记费40元。

七、联系方式
  
办理部门: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咨询单位:徐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6-8580671783686530
  
电子信箱:xzmjzz@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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