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 号令,1998年)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二、办理对象
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办理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包括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4、验资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申请表》;
6、章程草案;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等。
所有申报文件必须打印,各种表格填写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规格为A4型纸张。
四、办理流程
1、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准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2、准备相关的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包括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相关表格;
4、备齐登记所需的文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6、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情况
收取登记费100元。
七、联系方式
办理地址:徐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咨询单位:徐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6-85806717、83686530
电子信箱:xzmjz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