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制定和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居民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制度;
2. 做好各项社会救助的指导、督促和落实工作;
3.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指数变化、财政状况及群众实际消费水平适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救助标准的建议;
4. 办理市级负担救助资金的按时拨付,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督查。
相关部门:救灾救济处
联系电话:0510-85018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