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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07]81号)要求,经请示市政府,拟自今年71日起,开始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959元)20%的比例,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工资增长、经济增长等方面因素,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为370元。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单身人员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4元相应提高到444元,纳入低保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相应提高到555元。主城区低保资金仍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低保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农村低保标准鼓楼区每人每月230元、云龙区每人每月230元、泉山区每人每月230元、开发区每人每月230元;各县(市)每人每月210元;铜山区每人每月220元、贾汪区每人每月210元。

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提高我市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徐州民政网上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金梅   尹学乐

联系电话:83686566   83686535

 

徐州市民政局

O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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