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徐州市民政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徐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徐委发[2010]47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民政工作实际,现就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审批、实施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稳定第一的工作决策理念,通过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审批、实施前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立足“源头治理、超前化解”的工作原则,确保决策科学性、全面性,努力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评估范围:凡民政工作中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包括:
1. 本市有关民生保障政策调整包括保障项目取消、标准降低等影响到群众实际利益的事项;
2. 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调整影响到个人实际利益的事项;
3. 地方性优抚保障内容、保障标准调整影响到个人实际利益的事项;
4. 区划调整中的敏感问题;
5. 直属事业单位改制、撤销、合并、人员精简等事项;
6. 民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土地、房产涉及群众利益事项;
7. 民政基础设施建设中可能对周围群众生活产生影响事项;
8. 其他有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的事项。
三、责任主体:本系统内重大决策的起草(提出)处室、重大项目的报建(批)单位(处室)、重大事项的实施单位(处室),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参与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共同对评估结论负责。在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进行上述事项决策时,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处室)必须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并作说明。本局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建议前,由建议单位(处室)、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先行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审议上报的,局党委、局行政为责任主体;通过简单程序上报的,建议单位(处室)、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为责任主体。
四、评估实施:
1.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一般由责任主体单位(处室)组织建立稳评工作小组,必要时可吸收与事项相关的基层单位、其他部门人员参加,有时也可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直接安排或组织;
2. 稳评工作小组要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要素;
3. 稳评工作小组要综合各方面要素,认真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分别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可实施”的稳评工作结论,为决策提供依据。其中涉及征地、折迁等重要事项必须填写《稳评工作审批表》,报市维稳办审批。
4. 对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但仍必须实施事项,稳评工作责任主体单位(处室)要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项目实施中的涉稳工作。
五、责任追究:凡应该进行风险评估事项未按要求实施、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引发重大不稳定事端的,按照《徐州市民政局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徐民委[2009]37号)规定,参照“工作失职”和“决策严重失误”问责情形进行问责;本局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过程中,对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未按要求实施、或弄虚作假、隐瞒问题,引发重大不稳定事端的,按市有关问责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