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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提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117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市政府《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徐政发〔200781号)要求,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1171日起,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70元。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单身人员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4元相应提高到446元,纳入低保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相应提高到555元。主城区低保资金仍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低保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农村低保标准主城区为每人每月230元,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参照执行,不得低于省定每人每月210元标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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