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期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村级务监督组织机构建设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村级务监督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保障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引领全市村(社区)加强监督机构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行动指南。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村级监督机构的重要意义。加强村级监督机构建设,是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组织机构”规定的重要手段,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是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巩固基层政权,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二、健全村级监督机构的工作阶段划分。2011年11月年底前,全市所有村都应民委员会成立村级务监督组织机构,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培训,开展监督活动。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好工作协调和具体指导作用,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好此项工作。12月15日前,各地民政部门要细化落实措施,制定具体的村级监督机构的选举方案。12月20日前将推选的村级监督机构的候选人员名单公布;12月31日前,由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出村级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并将选举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
三、明确村级监督机构成员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53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具备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热心公众事业等条件。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村党组织副书记退休村党组织书记或主任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或村党组织副书记担任。成员中应有具备管理、财会知识的人员。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近亲属以及村报账员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村级监督机构成员的产生办法和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在镇(街道)党委、纪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民政和纪委具体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人选候选人,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道)纪委商村党组织确定;其他成员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党组织党员代表会议提名,也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报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备案,与主任候选人一并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报镇(街道)纪委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可按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增补、调整村务监督委员会个别成员。对不履行职责、不发挥监督作用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罢免和撤换。
五、建立健全村级监督机构的工作制度。按照《意见》中已经明确的村级监督机构工作职责,各地可进一步细化实施规则,明确村级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权利保障办法,督促他们履行义务,指导村级监督机构发挥作用,对村党组织和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保证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村务决策程序执行情况等工作实施监督。
六、加强部门配合。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能,指导好村级监督机构的建立和运转。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协调和具体业务指导作用,把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与村级换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等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时,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财政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各地村级监督机构的建设。
七、加强对村级监督机构选举工作的督查指导。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及早安排、及早部署,确保在12月31日前圆满完成此项工作。12月底,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等七部门将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赴各地检查村级监督机构的选举工作。明年适当时候,市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赴各地检查村级监督机构工作开展情况。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落实 村级监督 通知
徐州市民政局 2011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