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公开形式
公开范围
公开时间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具体承办
备注
1
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和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政务公开栏
互联网
社会公开
长期公开
苏价费〔2001〕
164号
250元/件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2
解除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九条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和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49号
100元/件
3
撤销华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收养登记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和管辖以及所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不收费